广电总局颁发204号文——结束有线电视互联网双轨制管理

2024-07-20 22:45:44来源:win10之家中文网

广电总局颁发204号文——结束有线电视互联网双轨制管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于2014年9月3日发布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4〕204号文件,对视频网站引进境外影视剧进行限制和综合管理。如果说2011年发布的181号文件是管理终端的话,204号文件管理的是内容。这或许会结束国家总局长期以来对互联网和有线网络的双轨管理,让大家回到同一起跑线。

随着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截至9月底,国内宽带用户已突破2亿,逼近有线电视用户2.3亿。有线电视面临着来自互联网的严峻挑战。用户不仅在家中观看有线电视,还可以通过PC上在线观看视频网站观看,或者在手机上下载视频网站APP观看。视频网站也推出自己的互联网电视机顶盒,或者在其他盒子或电视中搭建自己的专区,占据客厅。当然,后者受到了181号文件的制约。

如果不让你上电视,那么你可以继续在移动端玩。在有线电视上看不到或者不能看的,可以在视频网站和手机上观看。但204号文却下发了。

用户痴迷的内容和让互联网引以为豪的东西现在都受到限制。据悉,该文件已下发至各网络视听机构,相关工作正在按照文件要求和部署稳步开展。

204号文是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条例》(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6号)制定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影视网络传播的通知》(广发[2007]122号)等相关法律根据规定,境外影视剧用于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应当依法取得《电影片上映许可证》和《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总局鼓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站引进播放内容健康、制作精良、弘扬真善美的境外影视剧。但网络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取得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依法核发的《电影片上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等批准文件,并取得著作权人授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取得《电影片上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不得在网络传播。视频网站须依法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许可项目包括《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5项:采集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等视听节目、广播业务”可以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各网站只能引进在本网站播放的海外影视剧。也可以在本网站播出,并出售给其他有影视剧播放资质的许可网站,前提是满足版权要求。网站不得专门引进境外电影、电视剧出售给其他网站播放。单个网站年度内引进播放的境外影视剧总数不得超过该网站上一年度购买播放的国产影视剧总数的30%【剧集须购买仅供个人使用,未经播出不得出售]

各网站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内容和风格应当健康向上,并符合《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网站年度引进计划还应于上一年年底前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初审。然后,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报告。每年2月20日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各网站报送的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境外影视剧引进相关信息登记在“网上《海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在“平台”上发布。据“网络海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公布的相关信息,各网站根据年度引进计划与版权方签订引进协议。签约后,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样片、合同、片片等,需向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提交内容版权证书、剧情梗概等材料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专用),并注明版权起止日期。总局在审核各单位上传至“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网上统一登记平台”的相关信息后,将所有可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目录在网上公布。总局政府网站上有程序登记序列号。网站播放境外影视剧时,应当在节目标题中注明注册序号。网站不得播放未经平台注册公布的境外电影、电视剧。 【只有有号码的才可以直播】

2015年3月31日前,各网站须将本网站正在播放的境外影视剧名称、集数、购买合同、版权起止日期、内容概要、内容审核情况等信息上传到“网上《境外影视剧介绍信息统一登记》在平台上登记。自2015年4月1日起,未经注册的境外影视剧不得在网上播出。对已登记但未取得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引进批准文件的境外影视剧,网站不得续展版权,节目不得继续播出。版权期满后播出。 [号码有效]

204号文的规定相当严格、详细。看来总局已经把视频网站当作电视台来管理了。难怪,视频网站就是互联网上的“电视台”,通过2亿宽带家庭和12亿部手机覆盖所有网民。有线电视网络不得自行主办节目,只能传送电视台的直播节目。电视台受到广电法规的约束,肯定无法与视频网站竞争。有线电视网络也一直在抱怨双轨管理制度。

“有法必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是有的,但是能控制吗?互联网是否会纳入广电总局的管理,还是会成为新一轮的猫鼠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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